申請商標程序

商標

審查申請的程序

商標註冊處收到註冊申請後,由審查主任負責處理有關申請。有關申請如沒有不足之處,而擬註冊商標又沒有遇到反對,則整個程序(由商標註冊處接獲申請至批准商標註冊)需時可短至六個月。商標註冊處收到註冊申請表格,商標註冊處會發出收據及通知申請人有關申請編號。商標註冊處在審查有關申請前,會先詳細檢視申請表格及所有附件,以查看表格內須填寫的部分是否已經填妥、有關資料是否正確、所需資料是否不全。

如資料不全,商標註冊處會要求申請人補交資料。非常輕微的修訂(如貨品類別的編號),不會影響提交申請的日期,但較重要的修訂(如沒有提交有關商標的圖示),則會對提交申請日期有影響。此外,重大的改動(如改動商標的圖示)一律不會接受。如一切妥當,申請程序會進入檢索及審查階段。

完成檢查申請的不足之處並確定所有資料備妥後,商標註冊處會翻查商標記錄,以確定在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,是否有其他商戶已經註冊或申請註冊相同或類似的商標。

反對

如申請未符合註冊規定,商標註冊處會提出異議。申請人須於六個月內達致有關規定。這段期限可延展三個月

如何解決反對問題

商標註冊處會在意見中解釋為何有關商標未符合註冊規定,如認為反對問題能夠解決,可向申請人建議解決辦法。

申請商標應備資料

任何人均可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閱覽你的商標,並對你的註冊申請提出反對。反對人須在註冊申請公布日期起計的三個月內提交反對通知。作為申請人,在指定時限內你可以撤回你的註冊申請或就反對提交反陳述。商標註冊處收到所有證據後,便會安排雙方出席聆訊,並由聆訊人員作出裁決。如你撤回你的註冊申請或在反對註冊的法律程序中獲判敗訴,你可能需要支付另一方的訟費。

商標註冊處處長接納有關商標的註冊申請後,便會把該商標的詳細資料記入註冊紀錄冊,並向申請人發出註冊證明書。商標註冊處接納你的申請後,便會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作出公告。此外,商標註冊處處長會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中公布有關的註冊公告。註冊日期會追溯至提交申請當日,換言之,你作為註冊商標擁有人的權利,應由提交申請當日起計。

註冊有效期

註冊商標有效期為十年,之後可續期十年,續期次數不限。